青海省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积极推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优化乡村教师编制配置。我省于2013年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全面核定,调整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原来分城市、县镇和农村牧区三大类区的多项标准,调整为统一执行国家标准中的城市标准,实现了城乡统一的基本编制标准,并对农村牧区学校实行倾斜政策。
创新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从2013年开始建立省级统筹规划、统一选拔乡村教师的补充新机制,通过“省标、省考、省招”,严把教师入口关,从源头上提高教师的质量。三年来,通过“特岗计划”和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为乡村学校补充了2264名教师,包括乡村学校紧缺和急需的音体美学科教师268名。出台《青海省师范类毕业生农牧区基层学校任教学费奖补暂行办法》,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被农牧区基层学校正式聘用,且与任教学校签订相应服务协议的可由政府补偿大学就读期间的学费作为奖励。
促进乡村教师专业发展。通过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和“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计划”,加强对乡村教师的培训力度,提升整体素质。充分利用省内外优质培训资源,通过采取短期集中、置换脱产研修、跟岗研修、送教下乡、远程网络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增强培训针对性实效性。近年来,每年培训的乡村教师占到总数的30%以上。从2015年始,“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主要面向乡村教师,“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计划”向乡村教师倾斜。
改善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出台《乡镇工作岗位补助制度》,对包括乡村教师在内的乡镇工作人员,依据地区类别和职务职称按月给予200-500元不等的生活补助,对稳定乡村教师队伍和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起到积极作用。大力加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近年来累计投入建设资金5.76亿元,建设周转宿舍8122套,建筑面积28.42万平方米,较大程度地改善了乡村教师基本工作生活条件。
推进城乡教师交流轮岗。出台《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指导意见》,各市(州)将从2005年秋季学期开始在试点县(区)实行男教师50岁以下、女教师45岁以下、校长副校长同校任职6年以上应予交流轮岗,城镇学校每学年交流轮岗教师比例要达到应交流教师总数10%。通过组织选派、个人申请、校际协作交流、紧缺学科教师巡回授课、对口支援等方式全面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由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中心学校向村小和教学点流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构建乡村教师激励机制。在职称晋升上向乡村教师倾斜。城镇学校教师有乡以下学校任教(支教)1年以上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职称。在每3年一次的教育系统省级表彰活动中,设立 “优秀乡村教师”表彰项目,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从教、贡献突出的乡村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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