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邬志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东北师范大学中国农村教育发展研究院院长,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院长)
“按教育规律办教育”是教育界乃至全社会的普遍共识。至于什么是教育规律?我们知道的多是教科书式的答案——教育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教育活动各要素之间所具有的内在的、本质的和必然的联系,是教育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这种“教科书话语”看似正确,但却较少能启迪决策者、实践者和评价者的教育智慧,毋宁说在一定意义上还禁锢了人们的情境思维和创新意志。既然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那么人在规律面前岂不是束手无策吗?“人类可以让世界变得更美好”岂不是谎言?既然规律是活动要素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那么划定内在与外在、本质与表象、必然与偶然的标准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看待事物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观点?
教育规律是永恒的吗
如果我们仅把“教育规律是永恒的”理解为“只要有教育活动存在就必然有教育规律起作用”的话,这似乎只是一个常识或一句正确的废话,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在当下阶段、当下国家、当下情境的教育规律究竟是什么。人类世界是发展变化的,规律当然也要随之发生变化。换句话说,教育规律具有发生学本性。
在古代,人类社会是没有当今世界这样的全球化、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现象的,当然也就不存在教育与这些现象相关联的规律。人类世界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教育规律自然也有一个暴露的过程,在规律还没有暴露之前,人类只能前瞻预测而无法做到准确认识。即使教育规律暴露了,人类也不一定能“立即地”和“全面地”予以认识,因为认识活动同样需要一个过程,君不见人类常常因违背教育规律而受挫却不自知吗?再假使先知先觉的个别人悟到了教育规律的真谛,但是要把个体悟到的道理表达清楚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人类的许多认识是以缄默知识的方式存在的,只可意会而较难言传。同样,即使我们对所有教育表象背后的规律都认识和表达清楚了,但是让所有人都知道、理解和运用规律也需要时间。
这意味着,人类认识教育规律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因为当下我们所处的历史阶段、所属的文化传统、所在的教育情境皆是不同的,因此本本主义、概念主义的规律观是救不了中国教育的,我们必须扎根中国大地,面对时代变迁,持续深耕研究,唯此才能弄懂教育发展的时代规律,并自觉按规律引领教育变革、创新教育发展。
教育规律是一样的吗
换句话说,教育规律是普遍适用的吗?为什么会有“例外”事件发生?我认为,教育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文化现象。作为社会现象,教育规律是有一定普遍性的,古今中外皆持一理,概莫能外。所以,我们要借鉴一切人类教育文明成果,既向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又向国际先进经验学习。作为文化现象,教育规律又是有一定特殊性的,古典观念不一定适合维新时代,域外理论也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虽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学为术用、他为我用的事经常发生,但“不管用”的时候也时常存在。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因为教育是一种复杂现象,教育规律具有类型学本性。也即是说,在此种教育类型起作用的规律,在彼种教育类型却不一定起作用。譬如在拥有共同教育本质的同时,中国教育规律与英国教育规律也有不同,学前教育规律和高等教育规律会有差别,教育宏观发展规律和教育微观活动规律很不一样,即使同为微观教育活动,德育活动规律、智育活动规律、体育活动规律和美育活动规律也会有所差异。
再以学与术的关系为例,教育理论在许多情况下是无条件的和完美的,讲的是通用性、简单性和概念性,而教育实践则是有约束的和不完美的,讲的是特殊性、复杂性和情境性。美国当代教育学家唐纳德·A·舍恩曾指出:“所有职业的从业者,当他们运用所学的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时,都经常遇到‘行不通’的困惑。根本原因在于,人们没有把问题解决看作是特定情境下的任务。”加拿大教育变革学家迈克尔·富兰也认为,教育情境的不确定性、教育对象的复杂性和差异性、教育决策的不可预见和不可复制性使我们“总是遇到例外”。“例外”往往被认为是小概率事件,很少引起人们的注意,也很少成为学者的研究对象,因此我们对日常教育生活中总是遇到的“例外”事件的发生规律无所认知。
所以,我们要回归真实教育世界、扎根中国大地开展学术研究,在真实世界中生成富有解释力的中国概念,而不是把中国教育现象全部“套塞”进西方的教育理论中,把中国的教育存在当作西方教育理论的一个证据,或者用西方的教育理论“剪裁”中国的教育实践,把他者教育成功的道理当作我们行动的依据,而是要重新找回本土教育理论的存在感,重拾中国教育的学术自信。
教育规律是客观的吗
规律常常被视为确定性的因果联系,因此有客观性的一面。但关键是,在现实世界中,许多事物的因果关系经常是不确定的,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互为因果的事大量存在。人类为什么需要掌握事物的发展规律?因为人类期望通过对事物因果关系的把握来找到达成人类目的的工具、手段、方法、策略和机制。在这个意义上,恰如石中英教授所说,教育规律就是“一种教育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并实现预期目的的不可或缺性、不可违背性”的东西。然而,这里涉及了一个更深层次的学术问题,即教育规律的人性学本性问题。
教育是关涉人的,但人的教育目的都是正当的、合法的吗?政府的教育目的和百姓的教育目的都是一样的、一致的吗?什么才是正当而合法的教育目的呢?规律是在承认目的价值正当性的前提下对工具价值合理性的遵循。现实的情况是,人们时常把手段当作目的本身,没有把人——“自我”及“他人”当成教育的目的,而是把人自身当作了赢得权力、地位、利益和面子的工具。在异化了的目的前提下,一切手段即使再合理、再正当,也谈不上是遵循了规律。
由此看,教育规律亦受价值规约的影响,从而表现出其主观性的一面。在目的正当的前提下,考量一个教育活动或教育行为是否遵循了教育规律,一要看工具价值是否正当;二要看手段设计是否有效。工具价值的正当性是受法律制度、道德规范、社会习俗等规约的,英文中的law一词既指法律又指规律,足见规律的律令之维。手段设计的有效性就是达成正当目的之合法手段的效率、效益和效果问题。中国面临的教育问题,虽然有价值迷茫或价值迷失的问题,但更多的是机制不灵或方法不当的问题。譬如我们喊了那么多年的素质教育,自然知道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重要性,但却一直找不到破解素质教育难题的办法。为什么?因为我们的教育或者被迫就范于家长功利的教育诉求,或者被不全面的教育评价指标所绑架,没有在遵循自由人性的基础上设计出可以达成正当价值目的的机制、策略和方法。
可见,过去我们对教育规律的研究,许多时候是弄错了方向,陷入概念主义的思维牢笼之中,禁锢了人们创造的头脑。现在是到了扎根中国大地和伟大教育实践,探索符合新时代中国教育本真的教育规律的时候了。
《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17日 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