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迁子女异地就学是关乎民生的大事。要解决好这一难题,建立合理的各级政府经费分担机制是关键。
近日,从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传来消息,财政部将在今年启动随迁子女教育经费可携带机制的探索。这一新办法能否化解流入地政府的经费困局,让钱随人走,钱尽其用?听听专家、局长们怎么说。
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局局长沈剑光:流入地有了“解压阀”
从全国财政工作会议获悉,2015年财政部将以学籍信息管理为基础,探索建立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化解随迁子女异地就学的经费困局。 这有利于进一步解决随迁子女异地就学问题,提高流入地政府教育财政统筹能力,提升随迁子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水平。
经费携带如何实现
宁波随迁子女入学具有学生规模较大、流入区县集中等特点,这在全国经济发达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统计显示,宁波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人数为26.43万,其中初中5.26万,小学21.16万,占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39.31%。在公办学校就读人数共21.49万,占总人数的81.31%,接纳人数为全浙江省之最。此外,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学校共有119所,其中公办51所,民办68所。随迁子女就学对流入地城市的教育格局、经费、土地、校舍和师资等资源承载能力形成极大的挑战。目前,中央财政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的建立,可以推进中央财政从“以奖代补”过渡为专项转移支付,从而建立随迁子女教育经费投入分担机制,有利于提高流入地政府解决随迁子女就学的积极性,有效破解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困局。从操作基础来看,浙江省是全国首批实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试点省份,宁波也已经完成了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了“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随迁子女就学状况动态监管和全程跟踪,为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搭建了扎实的财务管理平台。
新增经费向谁倾斜
宁波通过建立和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机制,逐渐摸索出了一套用足、用好经费的经验。
2006年,宁波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逐步免除了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2007年,宁波开始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与当地适龄儿童共同成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环境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教师素质提升、外来务工人员助学行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规范管理五项行动计划,逐步建立起随迁子女学校设施设备和生均经费补助制度、考评奖励制度、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补助制度等。
通过实施五项行动计划,统一了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配合、支持保障随迁子女入学的认识,为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地公共教育体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宁波除了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接收随迁子女的学校补充公用经费外,还设立引导性专项奖励经费,积极扶持民办随迁子女学校改善办学条件,重点用于学校食堂升级改造、教育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学校改造等方面,并向接收随迁子女较多、条件薄弱的城市学校倾斜,与学校规划布局相结合,集中资金解决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从2007年起,宁波市本级财政性教育经费安排800万元设立了引导性专项奖励经费。这一举措强化了考核奖励作用,改善了民办随迁子女学校办学条件。2012年年底,宁波市119所随迁子女学校都通过“平安校园”达标评估。2014年年底,90所随迁子女学校通过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
如何保障机制运行
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的建立,需要汇集各地经验,完善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一人一籍,籍随人走,钱随人走”的随迁子女就学状况动态监管全覆盖和全程跟踪。加大中央教育转移支付投入,建立健全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教育经费增长机制,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中央转移支付比例,保障中央教育转移经费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有力解决流入地政府教育经费缺口问题,并逐年提升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强流入地市级政府教育财政统筹,重点倾斜、集中投入,将经费用于急需投入的领域,并强化引导性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发挥引导性作用。建立规范有序的教育经费审议拨款机制以及教育财政拨款的追踪问效、动态管理和公共监督机制,强化对教育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专家观点】
迈向公平的坚实一步
我国基础教育财政体制是各级政府分担教育经费。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按现行法规和政策,以及外来人员对城市的贡献,应该由中央政府和外来人员工作地政府负担。
中央政府对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很大一部分是按各地学生人数计算的。由于学生学籍信息的不完善,一部分已经进入外省市、外区县城镇的随迁子女,可能还统计为户籍所在地的学生数,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在对这一部分学生提供转移支付资金,形成原户籍地“吃空饷”而流入地得不到转移支付资金、不愿意为随迁子女提供公办学校学位的不公平状况。
建立随迁子女教育经费可携带机制,主要是根据准确的学籍信息,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已经进入外省市、外区县城镇的随迁子女,将其应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由过去拨付给户籍地政府转为拨付给流入地政府。
也可以计算出中央和省级政府对每一位义务教育学生的转移支付资金,将其转化为教育券发给学生,由其转交给流入地学校兑换为教育经费。
但应该指出的是,尽管中央和省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很大,但大多数地区义务教育经费还是由区县政府负担为主。随迁子女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自己负担的经费,是没有理由也不可能携带的。
因此,可携带的那部分转移支付资金远远低于随迁子女在流入地的教育成本,不可能解决其在流入地的教育经费问题。
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需要由中央政府主导,建立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共同分担的机制。(袁连生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教育报》2015年1月20日第4版
|